《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一般情况下,严重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由监察委负责调查的,可是监察委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当中,自然就会牵扯到行贿人的相关犯罪信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监察委对行贿受贿案件是可以备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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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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