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5一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一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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