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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内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

  • 经济犯罪辩护
  • 2021-10-27 18: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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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
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
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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