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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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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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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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