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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有哪些

  • 经济犯罪辩护
  • 2021-10-27 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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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大家基本了解了非法集资罪刑法第几条。
尽管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将非法集资作为一个名词看待,但是刑法中并没有这个罪名。
与之对应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这在刑法中第176条和192条进行了规定。
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犯罪,其负责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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