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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 经济犯罪辩护
  • 2021-10-27 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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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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