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3、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
4、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
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相关法规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