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
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
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才行,不过在定罪的时候却是只要达到了规定数额,就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信用卡诈骗7万的量刑,法律中规定此时属于数额巨大,《刑法》中规定是在5-10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
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