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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婚条件中不得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的介绍

  • 结婚条件
  • 2020-03-30 16: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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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要想成为我国法律上合法有效的夫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而进行婚姻登记必须满足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否则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允许你登记结婚的,就算让你蒙混过关了,你们的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在我国规定的结婚条件中就有一个是不得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这一项,那么,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是哪些呢?

  一、指定传染病

  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三、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不能发生性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作出穷尽性规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只要是包括上述四种,即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性行为能力的缺失,如果有上述几种疾病会被认为不应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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