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指对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或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时,首先应当找准国家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否则就可能面临申请失败的风险。下面,知更鸟小编就分别和大家聊一聊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范围而言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至基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组织,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也包括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国家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机关。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机关中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不包括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由于勤杂人员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是依照民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则。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它们是非国家机关组织,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的,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有质的区别;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职权是具体法律、法规授予的,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的,法律、法规的授权通常限于某种具体领域和事项;最后,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是有期限的,一旦行政事项完成,授权即告终止。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首先,被委托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被委托的个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经常性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其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非经委托,不得行使国家职权;再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最后,被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职权是基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的授权。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虽然侵权主体是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但责任应当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委托机关并不是对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按自己意愿从事与职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负责任。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含很多种,单位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几种,这里的国家机关不仅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同样包含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