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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直接损失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 国家赔偿
  • 2021-10-25 14: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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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一、国家赔偿标准直接损失规定是怎么样的?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除增加和补充个别款项之外,总体延续了1995年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方予以赔偿的基本原则。然而,何谓直接损失,笔者尚未发现哪部法律给予确切的定义释明,实践中也是由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的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换言之,直接损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的损失,系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无法得到的不确定的利益之丧失,是未来利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分四项进行了明确列举,但这种对直接损失予以不完全列举的方法“无法穷尽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将有关直接损失的理解留给法官在个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并非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但从实践中看,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经将利息等间接损失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畴。

(一)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规定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项。修订之前,学界一直对返还金钱不赔偿利息的做法存有质疑。修订之后,“返还的财产是金钱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还财产之赔偿更加趋于公平合理。”[3]因此,对于返还金钱的赔偿方式,单独增加了赔偿利息的规定。《解释》第12条第(3)项规定,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该贷款本金和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

一般而言,无论是存款抑或贷款利息,因属孳息之范畴,属于现有财产的可得利益,故不属直接损失。但就上述贷款利息而言,“如果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话,不仅要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使依法受国家委托的金融机构蒙受损失,况且这种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由上可知,虽然利息并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但是,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均基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赔偿的公平合理等考虑将其纳入赔偿范畴,实现了直接损失赔偿原则的有限突破。笔者认为,这种现状规定就为重新解释直接损失并适当扩大其涵涉范围奠定了法律文本基础。

(二)直接损失的新拟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财政负担能力不断增强,这为扩充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奠定了经济基础。笔者认为,确定直接损失标准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的客观性。客观性,即真实性或实在性,已经发生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直接损失的判断应当纳入客观性的考量因素。

一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准确,统一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稳定,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介入导致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三则有利于损害的填补,客观实际的损害已经发生,不予赔偿有悖公平。

如何判断损失的客观性?笔者认为,一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如上述英某公司请求国家赔偿案中,该公司取得的烟厂的债权和抵押权,就含有可能收不回的资金和实现不了的抵押权,因此,属于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并没有客观实际发生,非直接损失范畴;再如企业的经营损失。

2、利益的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每一个考量因素均不能单独对直接损失进行判断,必须综合其他因素。所以,考量租金损失必然性因素的同时,还要结合损失的客观性因素。其实,必然的可得利益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已经国家赔偿法所肯定。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即必然的可得利益,被纳入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没有理由对财产权的赔偿另立标准。至于利益必然性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获得的必然性。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正在许可使用的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利益丧失的必然性。因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导致依附于该财产的相关权益必然丧失。如赔偿义务机关长期查封、扣押,导致物品贬损,此属相对人利益的必然丧失,当属直接损失范畴。

3、赔偿的公平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均提及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语焉不详。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读时指出,“财产已经灭失,应按照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至于是按购物时的价格,还是按损坏时的价格,还是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重置价),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国家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购买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某种程度上讲,这属于损害的交易。既属交易,当遵从公平的价值法则,计算标准就应参照市场价格。在具体法律规定层面,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可兹参照。比如上述高某请求国家赔偿案中,法院考虑到高某购买车辆当日就被查扣,购买价格略高于评估价格,此时的购买价格即视为市场价格,按此标准予以赔偿相对公平合理。

国家赔偿,是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的,如果行政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在利用职权的时候,有非法收集证据,暴力取证等行为的,就是属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依法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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