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民个人犯罪就只需要法院针对个体的罪责进行判决和处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多个公民组合而成并且加上了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此时再按照个体来判决就会使罪责不明确甚至可能让犯罪分子逃脱罪责。那么,单位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是否包括?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是否包括?
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包括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
1、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
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
2、企业
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 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 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该类企业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企业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行为,企业的资产不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对外所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责任。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3、事业单位
《刑法》将事业单位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而事 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事业单位的活动一般不具有营利性,并注重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发展的需要。但部分事业单位往往也有某些社会管理职能,由此产生的权力可能被用来实施犯罪。
另一部分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被推向市场,它们需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这就必然地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事业单位一旦带有营利性,实施犯罪的可能便就产生。所以,我国刑法将事业单位列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必要的。
4、机关
机关是单位犯罪的第四类主体。从字义上来理解,《刑 法》规定的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但并非任何单位犯罪都可以由机关构成。《刑法》规定的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事实上,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范围也是有限制的。诸如国家的立法机关,它的行为往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机关主要有: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由于其在管理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为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可能会实施单位犯罪;国家机关的具体职能部门,这些部门拥有社会和经济等管理职权,在为本部门谋利时,可能利用职权实施单位犯罪。
5、团体
团体有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多种称谓。团 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以下几种:一种是行使一定社会管理职能或行业管理职能的团体,而纯粹的学术团体一般不可能实施单位犯罪。另一种是行业团体,这些团体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正在逐步向行业协会之类的团体转移,于是,这些团体(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已相当大,它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人和组织实施制裁。从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受贿罪等。
单位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是否包括?综上所述,只要是被法律确定为是单位名义的犯罪行为就必须将这个犯罪集合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定罪,而公民作为自然人已经不能被单独包含在该犯罪之中追究,否则不仅会让单位犯罪不成立还有可能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