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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法条司法解释

  • 暴力犯罪辩护
  • 2021-10-22 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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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几乎经常都能在网上看到某某嫌疑人已被捕的消息,嫌疑人被捕少不了的程序就是审问了,但在审理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采用了不合理的审问手法,如果遇到这种使用暴力取证的方法会怎么样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暴力取证罪是指公务人员故意用暴力逼证人证明的行为,是侵犯公民的权利。

一、暴力取证罪的构成

1、国家公务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捆绑,抽打,电击,火烧导致被告人受不了折磨被迫做作证的恶劣行为的;

2、国家公务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对被告人用刑导致被告人精神失常或致死;

3、国家公务人员对被告人的案件审理错误,造成了冤案,包容犯罪的嫌疑人;

4、国家公务人员对被告人3次以上,或对3个被告人以上的采用暴力的行为;

5、国家公务人员强迫他人或指示他人对被告人进行暴力审理。

二、暴力取证罪法条

根据刑法条文的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人员对被告人采用形迅逼供或者是使用暴力逼被告人证明的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拘留;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进行拘留和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或者是手法残忍导致被告人变为残疾的,会判处死刑、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期限在十年以上;犯罪情节较轻的,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犯罪分为主体和主观;主体就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或是一般的公民,成为本案的共犯,做伪证为证不说出事实的真相,冤枉被害人;

主观就是故意的去伤害被告人的身体,言行逼供证词。

所以说国家法律是针对每个人的,就是国家公务人员犯法也会按照法律去执行。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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