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人重伤?
应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是否有导致被害人重伤,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定,即“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妇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二、构成强奸被判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而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因为强奸罪的话,本身就是在受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那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当中,就很有可能使用一些暴力的方法,这样就会导致被害人受伤,还有些强奸犯是实施了强奸行为以后又故意去伤害受害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