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与女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二、强奸罪加重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1、强奸妇女多人的(3人以上);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罪并不是一般的犯罪,因为主管恶性严重,侵犯的法益特殊,所以对于此行为人,法律规定应当严厉处罚,具体可以处三到十年徒刑,如果加重情节存在,甚至可以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