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二、强奸未成年人少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少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未成年人少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未成年人少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量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中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现今的相关法律判断,一般来说强奸罪就是属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并且是违背妇女的个人意志所进行强迫行为。为了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的话,也是属于强奸罪,即使对方是自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