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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转换情形哪些?

  • 暴力犯罪辩护
  • 2021-10-22 16: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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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转换情形哪些?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非法拘禁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买卖罪,强迫买卖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权、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人权,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暴力抢砸”,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过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过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人罪是一个较为严重的案件,具体的量刑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刑。情节较轻的有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是有可能。故意杀人的行为目的不纯,严惩对待是对受害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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