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抗诉是允许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
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
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
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