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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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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如果碰见小偷,好心人将其抓获后可以将他扭送到派出所,可以看出,扭送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强制送到公检法部门接受调查的行为。扭送的对象也是有要求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扭送的,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扭送的对象一般是现行犯、通缉犯或者是越狱犯,任何人都可以将可以被扭送的对象扭送至公检法部门,将其交给公检法部门进行处置。扭送主体是很广泛的,扭送是有特定对象的,这些都是扭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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