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这个社会,单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可以听到的,比如说用人单位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啦,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单位的规定也有许多,那么大家都想知道刑事诉讼法关于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常识: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
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双罚制:
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为特殊主体,仅仅为单位,且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单位犯罪规定);
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相同。
首先在这边小编想要跟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单位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分类,比如说单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单位被害人和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等,最后小编还想要提醒大家,有些犯罪行为只能够有自然人构成并不能够由单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