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将,送检人就是委托人,可以是执法机关、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单方委托,就是和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送检人”这种表述用在公安、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报告中就是指送检单位(一般就是办案单位),如果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社会鉴定机构报告中,往往使用“委托人”这个概念。主要指律师、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的“司法”二字,主要不是看委托人,重在区分不同的鉴定单位和办案程序,一般用于民事诉讼或有争议的其他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作的鉴定不叫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