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
目前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
另外,开展这项工作的,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2、根据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并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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