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