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1、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2、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