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
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
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诉讼当事人员的话,他们是可以申请进行一个司法鉴定的,这样的司法鉴定它最终的一个结果,如果是对自己有利的话,那么肯定是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所以这个时间段提起的话是非常重要的,要把握好。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