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
文件书写形成时间的检验则是笔迹鉴定的难题,目前只能有条件地解决部分问题。
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
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
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不需要比对样本。
目前我国能进行的多是相对时间检验。
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鉴定难度比相对形成时间鉴定大得多。
国内目前对文件绝对形成时间的检验主要有传统的对蓝黑墨水的“硫酸盐扩散法”,以及在xx市科委立项的针对蓝黑墨水的“热差分析法”、在公安部立项的针对印章印文的“印油再扩散法”和最近在安徽省公安厅立项的针对大多数墨水、印油的“多次测定法”。
这几种方法的检验范围均较狭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文件才能鉴定,所以只有20%左右的案件能作出鉴定结论。
对于笔迹鉴定的结果,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粗放性,所以在进行笔迹鉴定时还需要提供同时期的样本,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所以必须到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特别是在到司法局的相关科室进行鉴定,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