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
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
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司法鉴定更能体现法律特性,相对于医院开具伤情证明时间更长,操作更复杂,若受伤者与侵权人双方选择司法鉴定对方故意造伤作为伤情评估依据,和确定以后赔偿的标准,受伤者应尽快准备好真实的相关材料,委托司法机关进行鉴定。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