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
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
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
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
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回避。
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
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独立进行。
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
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执行鉴定活动独立的原则。
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
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
委托机关、人大、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
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
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
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
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起诉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