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2、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3、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4、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
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5、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6、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