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下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会被没收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第四、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六、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七、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
第八、从事特定活动的;
第九、违反规定出入境的。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复议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适用取保候审的时候保证方式分为了两种,一种是缴纳保证金,另一种就是提供保证人。对于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是不低于1000元,同时还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在之后变更或者解除措施的时候,就会退还保证金。但要是取保候审人违反了有关规定的,那可以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