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犯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因此对于从犯
(1)其犯罪行为触犯的分则罪行条款明确规定从犯法定刑的(必要共同犯罪),直接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如:
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其犯罪行为触犯的分则罪行条款没有明文规定从犯法定刑的(任意共同犯罪),则根据总则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主观上本不愿,是在被胁迫情况下被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起的作用也最小,轻于主犯和从犯,因此刑事责任也最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用的大小。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