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1)实际分割。
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
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
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价分割。
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
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
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
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
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
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法定的继承一般在离婚之后就不可能会存在有继承的情形,除非被继承者是有遗嘱的,而遗嘱也指明了谁来继承,那么这样的继承方式才算是合法的,所以,对于继承我国是有专门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