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简称a),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女方:×××(简称b),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儿子)名×××。
现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夫妻共有的房产分割情况约定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为双方婚后财产,作价×元,产权归(男、女)方,(男、女)方补偿对方差价×元,房产分割后剩余贷款由(男、女)方自行承担;
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协助对方在×日之内办理产权变更等各种手续,(男、女)方应在x日内向对方支付房款x元。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不支付部分10%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