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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损伤赔偿

  • 离婚赔偿
  • 2021-09-18 16: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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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康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一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
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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