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仅在对方犯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下,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从婚姻法的规定看,是无权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
协议中所谓的赔偿条款,其实就是基于道德情感而为的赠与条款。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效的。
但是另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没有履行前,赠与人是有单方任意解除权的,也就是说,该条款可以随时解除,而不再承担赠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是离婚的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存在家暴的行为的,在离婚时,遭受家暴的一方是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如果是对方拒不支付的,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要求对方少分的共同财产,或者是在分割后进行扣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