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要求离婚的主张或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住房的分配等诉讼请求提出相关的证据,具体来说应该包括:
(1)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或者是被告一放已失踪多年等等,被告方如不同意离婚则应另外列举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2)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数额及自己所主张部分的数额之依据;
(3)子女抚养方面,如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受教育的证据,或者是子女与对方共同有过错行为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存在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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