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我们发现,在不同的离婚家庭中,最终确定的应当给付给孩子的抚养费都不一样。
主要是因为计算抚养费,往往需要参考一定的因素,而实践中因为家庭情况存在差异,就导致最后计算的抚养费数额不同。
现实中,若是离婚夫妻在抚养费方面产生了争议,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就解决相关的纠纷。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