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就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比如:超生或非婚生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像有关部门递交《医学出生证明》、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说明及亲子鉴定证明。
一般情况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