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本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罹患比较严重的疾病或者身体已经有伤残,无力继续较好的照顾子女的;
2、实际取得了抚养权的一方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或者对子女抚养不当的;
3、已经年满10周岁的孩子自愿跟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满足的情况下;
4、原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身故或者犯罪等,另一方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