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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的诉前保全书怎么写

  • 财产分割
  • 2021-09-18 09: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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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姚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申请人:xx,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XX市XX集团X号楼XX室。
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住XX市XX集团X号楼XX室。
申请事项:申请冻结xx名下在工行的银行存款(卡号:955882040900127XXXX)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一案,已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21年X月X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促使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
如果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离婚财产的保全书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出现不少的纠纷,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会有不良的影响,自己需要在有关的法律程序上进行进一步的准备,确定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会出现问题,进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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