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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

  • 财产分割
  • 2021-09-18 09: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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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姚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
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
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
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
在当代社会很多的年轻人现在的想法都是比较新潮的,很多情况之下虽然居住在一起,并且对外宣称自己已经结婚了,实际上是并没有领结婚证的,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果双方的感情不稳定,此事想要离开的话,自然是可以的,无需办理离婚手续。
延伸阅读:夫妻登记离婚需要些什么证件登记离婚后还能因为财产起诉吗登记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财产么?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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