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甲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女方【乙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与自XXXX年X月X日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存款,债务,抚养权,探视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期间两方共同财产,银行所有存款,银行账号全部归乙方个人所有。
三、同居关系期间两房共同债务,解除同居关系后,所有债务归乙方个人承担。
四、儿生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甲方抚养,乙方不需负担儿子抚养费(托儿费,医疗费等)所有任何费用,乙方可随时探望甲方抚养的孩子,甲方不得借故阻挠。
五、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五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七、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一致达成,没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
甲方: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