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1、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婚前同居的财产分割。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同居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
2、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