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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 夫妻感情破裂
  • 2021-09-17 19: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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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铜峡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1、一方婚后患有性病、爱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8、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
诸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等。
若是夫妻双方能够采取协商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那么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可以获得获得离婚证。
若是无法采取拟定、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选择向法院起诉的,就必须向法院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且无调和的可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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