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感情不和的情况有很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同的证据。
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证人证言、验伤报告、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法院视为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有:
1、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与其结婚的;
4、欺骗对方拿结婚证的;
5、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一起生活的;
6、包办、买卖婚姻没有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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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夫妻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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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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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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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