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
从当事人起诉到判决的宣判,期间要经过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审理、判决、上诉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这些环节是需要时间的。
而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又不能等待太久的时间,等待太久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离婚证据可能的灭失或损坏。
为此有必要尽早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这就是离婚证据保全。
离婚证据保全作为一种非常措施,它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二:
一是证据可能灭失。
如证人年老。
疾病,有可能死亡的,应及时取证;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败。
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的;
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
如证人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