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涉及的证据种类不多,保存证据的难度一般不会太大。
但是,一旦涉及过错损害赔偿或财产转移等问题,收集和保存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首要工作。
收集和保存证据的工作因证据种类以及证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1、房产证、身份证等,这类证据在中非常重要,可以说,缺少了它们,当事人往往很被动。
不过,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销毁证据而遭搁浅,毕竟,这些证据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询中心开具证明。
2、银行存单、股票账户等,这类证据跟第一类证据有相似之处:有据可查。
但是,这类证据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应的权益容易变更、变现。
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该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
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