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是罪犯不在监狱内服刑而变通在监狱外服刑。
监外执行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据劳改条例规定,“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年龄在50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罪犯”;另一种情况是,过去由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再一种情况是,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从监外执行的罪犯的不同情况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监外执行罪犯的恋爱与婚姻问题的联合批复认为,考虑到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对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
其他的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
经本人申请,经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认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
另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犯人是否允许结婚的问题,要考虑在刑期内是否收监执行的问题。
如果判处的刑期长,监外执行期满后还要收监执行,应进行说服教育,不允许结婚。
虽然被判刑的罪犯会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但剥夺的权利里面是不包括结婚的权利,因此只要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也满足了《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那此时即使是被假释的罪犯也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相关法规
《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