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纠纷的解决,首先是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姻双方在婚前赠与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过程:双方见面赠与见面礼,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后订婚时送彩礼,农村叫过段钱;双方准备结婚选订结婚日期送彩礼,农村叫送日子钱;举行婚礼前送嫁妆钱,或送金银首饰,电器物质,或购房子钱;举行婚礼时过桥过路钱等;另外还有双方共同生活花费及置办酒席钱。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认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
1、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
2、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
生活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费用。
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
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将于2021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