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彩礼返还的案件,并没有出具专门的司法解释。
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当地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相关的经验,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发布。
总结如下:
1、第四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该规定属于严格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再过多加以说明。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又分为三种情况: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中国传统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仪式结束后,共同生活,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
在群众的观念中,已经视为已婚。
根据习俗,所以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第
二、生育子女。
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更加牢固,这也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第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应属于“婚前”财产。
另,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需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